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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上传时间:2012-07-08 信息来源:随州日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大洪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19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鄂政办发〔2011〕110号)精神,加快我市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以下简称“两个体系”)建设,进一步改善我市残疾人状况,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指导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重要意义

  1、残疾人是一个数量众多、特性突出、特别需要关爱和帮助的社会群体,是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的重点人群。我市有17万多残疾人,直接影响50多万家庭人口。改革开放以来,残疾人社会保障与服务状况得到了明显改善,但还存在着体系不完备、覆盖面较窄、城乡差别较大、投入不足、服务设施和专业人才队伍匮乏等问题,难以有效解决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特殊困难和基本需求。推进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是中发〔2008〕7号文件、鄂发〔2008〕10号文件和随发〔2010〕5号文件的核心内容,是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帮助残疾人改善基本生活条件、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实现残疾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根本举措。

  2、进入“十二五”时期,我市正在加快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加快推进,务求实效。

  (二)指导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坚持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保基本、广覆盖、多层次、可持续;坚持将残疾人“两个体系”纳入全市总体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体系,并予以优先发展;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重点保障与特殊扶助相结合,一般性制度安排与专项制度安排相结合;坚持统筹兼顾,把解决当前突出问题与完善制度体系相结合;坚持资源共享,充分依靠现有公共服务体系和保障制度为残疾人服务;坚持分类指导,促进城乡均衡发展;坚持依法推进,加强制度建设,建立长效机制。

  (三)目标任务

  到2015年,基本建立起残疾人“两个体系”的框架,使残疾人基本生活、医疗、康复、教育、就业等基本需求得到稳定的制度性保障,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和发展状况显著改善,生活总体达到小康。到2020年,残疾人“两个体系”更加完备,保障水平和服务能力大幅度提高,残疾人都能得到基本公共服务,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和康复服务,残疾儿童少年全面普及义务教育,残疾人文化教育水平明显提高,就业更加充分,参与社会更加广泛,残疾人生活水平达到社会平均生活水平,普遍达到小康水平。

  二、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

  将残疾人纳入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并予以重点保障和特殊扶助,研究制定针对残疾人特殊困难和需求的社会保障政策措施,扩大残疾人社会保障覆盖面,提高残疾人社会保障水平。

  (一)社会救助

  1、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残疾人全部纳入低保。靠父母或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单独立户,生活确有困难的,按规定纳入低保范围。

  2、研究制定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困难的残疾人家庭的定期或临时救助政策措施,制定生活困难残疾人专项补贴制度,切实保障残疾人家庭及残疾人的基本生活。

  3、对一户多残、老养残、老残一体等特殊困难家庭和低收入残疾人家庭,实行临时救助。对城乡流浪乞讨生活无着的残疾人,给予及时救助。

  4、对符合条件的城乡贫困残疾人实行医疗救助(包括参保(合)救助、门诊救助、住院救助、慈善救助、临时医疗救助等),并逐步提高救助标准。对贫困残疾人实施康复救助。城镇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农村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由县级以上政府负担。针对残疾人特殊需求,将符合规定的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范围,保障残疾人医疗康复基本需求。取消享受低保待遇的残疾人大病住院报销的起付线,报销比例在普惠基础上提高15%,直至100%为止,其与居民医保报销差额部分从医疗救助中解决。

  5、将住房困难的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纳入城市住房保障和城乡住房救助制度。城市保障性住房、农村危房改造计划等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困难残疾人家庭。对符合城市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做到应保尽保,并优先安排实物配租廉租住房。将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优先纳入住房补助范围,整合资源加快实施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项目,逐步消除农村残疾人无房和危房户。

  6、符合自建住房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属于本市收取的行政事业规费给予全免。贫困残疾人危房鉴定、申领房屋产权证,属于本市收取的行政事业规费给予全免。因城市建设规划需要拆迁残疾人房屋时,应当本着方便残疾人生活的原则妥善进行安置。有关单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搬家费时,对领取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贫困残疾人应比规定标准提高20%。城市房屋拆迁中的残疾人过渡用房,自行解决确有困难的,由拆迁单位提供周转用房。

  (二)社会保险

  1、对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给予政府补贴。

  2、加强检查和监督,确保城镇残疾职工按照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

  3、建立和落实残疾人相关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4、对各类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残疾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为残疾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

  (三)社会福利

  1、逐步提高对低收入残疾人生活救助水平。

  2、逐步对重度残疾人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残疾人家居环境无障碍建设和改造、日间照料、护理、居家服务给予政府补贴。

  3、将所有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纳入供养范围,改善供养条件,提高供养水平。实施养育、康复、教育、就业、住房相配套的孤残儿童综合性福利政策。

  4、对0—6岁残疾儿童免费实施抢救性康复,列入各级政府的民生工程,逐步实现发生一例,康复一例。

  5、落实持证残疾人在享受税收减免、生活用电水燃气费用、安装电话、有线电视入网、上网费用、农村残疾人承担筹资筹劳费用、盲人读物邮件寄递费用、聋人手机短信费用以及盲人和下肢残疾人免费乘坐城市市内公交车、自用车在公共停车场(位)免费停放、就医就诊“四优先”(挂号、交费、化验、取药)“两免六减”(免收挂号费、诊断费,减免药品费、手术费、氧气费、护理费、检查费、住院费)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6、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免费进入公园、图书馆、展览馆、寺庙等公共场所;各旅游景区(点)对持证残疾人实行免票或者优惠票价,优惠幅度不低于50%,并设立明确标识;影剧院、文化中心、体育馆、游泳池(馆)等设施对残疾人实施优惠服务。对盲人、双下肢残疾人和其他重度残疾人,允许一名陪同人员免费进入上述公共场所陪护。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实行财产信托等保护措施。残疾人参加市级以上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和职业技能培训期间,所在单位照发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对无固定收入的残疾人,组织者给予补贴。公共服务机构和公共场所应当创造无障碍条件设施,为残疾人提供优先服务和辅助性服务。体育场(馆)、影剧院,应对举办的残疾人体育训练、比赛和文艺演出减免费用。饭店、浴室等有按摩业务的服务机构和社会医疗机构的按摩、推拿科室,应优先录用具有按摩技术并持有相应资格的盲人。各新闻单位对社会福利单位和有关残疾人的广告、声明、挂失、寻人、寻物启事等,要优先予以刊登,根据实际情况减免费用。

  7、按政策落实好伤病残军人优待抚恤工作。

  三、加强残疾人服务体系建设

  有效整合各方资源,统筹发展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扶贫、托养、无障碍、文化体育、维权等专项服务,不断扩大残疾人服务覆盖面。制定、完善残疾人服务机构建设、服务、技术和绩效考核标准,建立和完善行业管理制度和评价机制,推进残疾人服务体系的规范化和专业化发展,全面提高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一)康复服务

  1、将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全市城乡卫生服务体系及社区建设、区域卫生建设规划。

  2、各县(市、区)要以专业康复机构为骨干,以社区为基础,以家庭为依托,发挥医疗机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特教机构、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残疾人福利机构的作用,形成社会化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全面开展康复医疗、功能训练、辅助器具适配、心理辅导、康复转介、残疾预防、知识普及和咨询等康复服务,到2015年前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

  3、市、县两级建立专业康复机构。市级专业康复机构要发挥对当地残疾人康复工作的示范和指导作用,县级专业康复机构要开展残疾人需要的康复服务和社区康复指导,扶持一批社区康复站成为基层康复工作示范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设立康复室,对残疾人开展康复训练、家庭病床、转诊随访、亲属培训和健康教育等服务。村(社区)依托卫生室(服务站)设置残疾人社区康复服务站,直接面向残疾人提供便利服务。综合医院康复科开展残疾人康复技术培训和技术指导服务。特殊教育学校、社区服务机构、福利企事业单位等残疾人较为集中的单位对残疾人开展康复训练与服务。

  4、改善精神病人福利机构基础设施条件,县(市、区)至少应建立一所专业的精神病康复机构。

  5、加强残疾人康复服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将各级康复机构服务人员纳入政府教育和技术培训计划,将残疾人康复技术服务纳入全市卫生系统相关培训内容,逐步建立残疾人康复服务专业人才队伍,提高残疾人康复服务的专业化水平。

  6、加强残疾预防工作。加强对婚前医学检查和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及孕期、产后保健服务。强化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管理和监察,有效控制残疾发生。加强对出生缺陷与残疾的监测和对7周岁以下残疾儿童的监测,建立相应信息台帐。

  (二)教育服务

  1、切实贯彻落实《残疾人教育条例》,将残疾人教育纳入当地教育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教育发展评价考核体系,统筹安排,重点倾斜,完善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随班就读和特教班为主体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体系。各县(市、区)重点建设一所独立设置的综合性的特殊教育学校。

  2、建立完善残疾人特殊教育、职业教育、随班就读教育支持保障体系。通过社区教育、送教上门等多种灵活形式对重度肢体残疾、重度智力残疾、孤独症、脑瘫和多重残疾儿童少年等实施义务教育;对贫困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的费用实行减免和生活补助;特殊教育学校寄宿的贫困残疾学生,纳入学校所在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残疾学生从学校毕业后不符合低保条件的随即取消保障待遇。提高享受“两免一补”政策的特教班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生活补贴标准,确保有能力的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家庭子女全部接受义务教育。对普通高中的残疾学生和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家庭子女按照国家和省实施的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政策给予助学补助,所需经费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级负担。对残疾人就读中等职业学校给予享受国家助学金、免学费等优惠政策,对在高等教育学校就学的贫困残疾大学生给予生活补助。依托各类教育培训、文化服务和残疾人集中就业机构,大力扫除残疾人青壮年文盲。

  3、全面实施残疾学生免费义务教育;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残疾人家庭子女及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和中等职业学校一、二年级在校生中残疾学生要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在特殊教育学校职业高中班就读的残疾学生也应享受国家助学金;逐步实行残疾人免费接受中等职业教育。

  4、各特殊教育学校逐步拓展和延伸特殊教育类别和范围,积极探索解决重度肢体残疾、重度智力残疾、失明、失聪、脑瘫、孤独症等各类残疾儿童少年的义务教育问题,举办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开设职业高中班。全面推行随班就读或普通中、小学设立特教班。

  5、加快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2015年前基本普及残疾儿童学前一年教育,残疾儿童学前毛入学率达到60%以上。

  6、鼓励和扶持有条件的大中专院校开办专门招收残疾人的院系(专业),推动特殊教育学校和职业学校联合办学,促进职业教育培训实训基地等资源共享。鼓励各级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开展多层次残疾人职业教育培训,建立残疾人职业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一次性就业率相衔接的机制。

  7、加强特殊教育研究,加强特殊教育师资力量培训,加快特殊教育信息化建设,推进特殊教育课程改革和创新,不断提高特殊教育的质量和水平。加强特殊教育学校规划和建设,改善办学条件。各级财政按特殊教育学校的实际办学需要足额拨付办学经费,特殊教育学校的生均公用经费按普通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的5倍安排。根据特殊教育学校设班类别,落实教育师资编制。特教工作者享受工资收入15%的特殊岗位津贴,逐步提高岗位津贴比例。

  (三)就业服务

  1、贯彻《残疾人就业条例》和《湖北省残疾人就业规定》,落实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安置残疾人单位税收优惠、残疾人个体就业扶持、政府优先采购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产品或服务等残疾人就业促进和保护政策。

  2、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要带头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全市在统一招收工作人员时,应将招收总人数的1.5%以上专门用于招录残疾人。各级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按不少于10%的比例安排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就业。

  3、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职工,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提供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在晋职、晋级、评定职称、报酬、社会保险、生活福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妥善解决残疾人劳动争议,依法维护残疾人劳动就业权利,切实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就业机会。

  4、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各级各地财政全额拨款行政事业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财政代扣;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垂直管理单位及各类经济组织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地税代征。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用人单位拒不履行缴纳义务的,保障金核定机构会同征收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建立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培训有就业愿望的残疾人。人社、农业、扶贫、工会等部门要将残疾人职业技能和实用技术培训纳入职责范围,纳入创业培训、实用技术培训、“阳光工程”、“雨露计划”等培训项目,通过建基地、分支基地或举办专班的办法,优先落实对残疾人培训的经费补贴。

  6、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强化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公共服务职能,按照法人单位的建设要求,经费纳入全额预算,有就业服务场地,有为残疾人就业服务的工作队伍,有适合开展工作的办公条件。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导和委托下,综合管理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为用人单位提供就业信息发布等支持性服务,为残疾人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适应评估、就业和失业登记等就业服务;开展盲人按摩管理指导和服务工作;引导、支持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开展统一服务对象、统一业务流程、统一机构标识、统一人员标准和统一服务准则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业务流程规范,服务职能完善,信息化建设成效好。各级公共就业服务场所要设立免费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的专门窗口和服务项目。

  7、鼓励和扶持兴办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农)疗机构、辅助性工场等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鼓励、扶持残疾人自愿组织起来从业或自谋职业。对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人社部门减免职业资格证书费;税务部门减免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政府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对残疾人从业应给予支持并减免相关费用。

 

 

        现公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欢迎各界人士通过发送电子邮件或信函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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