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今年6月1日起,《武汉市终身学习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条例》已经3月1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3月27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批准,于4月20日以市人大常委会第十九号公告公布。
终身学习,是指社会成员为适应社会发展和实现个体发展的需要,贯穿于人的一生的持续的学习过程。它具有终身性、全民性、广泛性等特点,不仅有助于提升个人的职业技能、知识水平和生活质量,丰富精神生活,促进人生幸福,而且有助于提升社会整体知识水平和创新能力。
《条例》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民终身学习的新要求,凝练我市终身学习促进工作的既有成果与经验做法,为我市加快建设“人人皆学、处处能学、时时可学”的学习型社会、学习型城市提供了法治保障。
构建终身学习促进共建共治共享工作格局
终身学习促进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需要政府、社会和每个人的共同努力。
《条例》规定,终身学习促进工作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协调、资源共享的原则,明确促进终身学习是政府、社会和家庭的共同责任。
《条例》要求,市、区人民政府(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长江新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下同)加强对终身学习促进工作的领导,建立终身学习统筹协调推进机制,研究、协调、督导终身学习促进与学习型城市建设工作。
全民终身学习活动周是建设学习型社会的一项重要制度设计,《条例》明确,每年十一月第二周为我市全民终身学习活动周。
明确政府主导终身学习促进工作
终身学习需要政府发挥主导作用,提供支持服务保障。
在资源供给上,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社区教育机构,按照有关规定配备教学设施、设备和人员,健全城乡一体的社区教育网络,扩大社区教育资源供给;加强公共阅读设施建设,科学合理地设置公共图书馆、城市书房、社区书屋、职工书屋、农家书屋等便民公共阅读服务场所;在辖区内至少设立一所老年大学,并根据学习需求,扩大办学规模;推动开放大学举办老年开放大学。
在制度保障上,建立健全开放、灵活、便捷的终身学习服务体系,完善注册学习、弹性学习和继续教育制度;探索建立终身学习学分积累与转换制度,推进不同类型终身学习成果的互认和衔接。
在师资队伍建设上,教育部门和人力资源等部门应当加强终身学习专职教师队伍建设,保障专职教师在业务培训、专业技术考核、职务聘任、职称评审、表彰奖励等方面的权利;建立相关机制,从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中选聘终身学习兼职教师,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报酬。
明确社会参与终身学习促进工作的具体举措
《条例》注重发挥本市科教资源丰富、院校和中央在汉单位多的优势,把数字化作为推进学习型社会建设的“倍增器”,聚焦关键单元和重点群体,推动各种教育类型、资源、要素多元结合。
鼓励和引导机关、企业、科研院所、社会组织和社区等开放共享学习资源,打造多元化的终身学习服务平台。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与所在社区建立教育联合机制,参与社区教育。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科技馆、体育场馆等场所应当根据市民需求,通过举办讲座、展览展示、科普研学等方式开展终身学习活动。
鼓励高等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面向市民开放学习资源,建立数字化终身学习平台,开办市民大学。开放大学应当推进终身学习网络平台互联互通。鼓励各类终身学习网络平台配合开放大学推进学习平台互联互通工作,实现终身学习网络资源共建共享,提供专业、实时、便捷的学习服务。
老年大学、开放大学、社区教育机构应当为老年人提供合适的学习资源和服务,针对老年人的特点和学习需求开展学习活动。开放大学应当建立健全终身学习公共服务平台、终身学习学分管理中心、社区教育指导中心,举办老年开放大学,开设各类终身学习培训课程,建设精品课堂。
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终身学习培训机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通过捐赠、资助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参与终身学习促进工作;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个人为终身学习活动提供专业志愿服务。
明确市民自主学习在终身学习中的基础性地位
唯有广大市民强化活到老、学到老的理念,让学习成为一种兴趣、一种习惯、一种生活方式,才能真正建成学习型社会,实现全民终身学习的目标,这也是立法的真正意义所在。
《条例》倡导市民树立终身学习理念,养成自主学习习惯,提高自主学习能力,开展各类适应社会需求、促进个体发展的终身学习;规定公职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应当在开展终身学习方面发挥表率作用。
鼓励创建终身学习品牌,建设学习型机关、学习型企业、学习型社区和学习型家庭等学习型组织,争创学习型个人。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街道、乡镇和社区组建各种类型的学习团队,有计划地开展终身学习活动。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为在职人员终身学习创造条件,制定激励措施,提供必要保障。鼓励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未成年人提供学习示范和引导,开展家庭学习、亲子学习;家庭成员关心老年人的学习需求,支持老年人参加终身学习,并为其提供帮助。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开展学习型个人、学习型组织选树活动,并予以推介和宣传。
来源|武汉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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